侵权分析与规避

专利侵权与维权简介

   发表于:2013-11-13   浏览量:
 
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证据的收集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审判除了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外,还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规定。而对于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又有哪些?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诉前协调调解
诉前调解程序的原则和调解方式
  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并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
  诉前调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调解,在立案庭专设调解法官,负责主持诉前调解工作。另一种就是适度社会化调解。由调解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相关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负担。
 
恶意被告侵权的应对方法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了司法公正、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稳定性,那么,我们如何应对专利恶意诉讼:
  一、要敢于应诉:面对恶意诉讼首要克服"怕打官司"的心理,主动应诉;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要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根据相关规定,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及时提前反诉:当专利恶意诉讼被法院驳回后,或行为人因问题专利被无效以后主动提起撤诉请求的,被损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并提起反赔诉讼。
 
确认侵权后的协商赔偿
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首要的前提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基本原则:1、不能让侵权人受益原则;2、全部赔偿原则;3、法定标准赔偿原则;4、法官依法裁量赔;5、惩罚性原则;6、协议解决原则
  二、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1、所失利润;2、侵权获利;3、侵害专利权的许可费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5、诉讼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