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简介

   发表于:2013-11-13   浏览量: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产生原因
  1、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由于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周期长一般2-3年,为了使得专利权人能快速的得到授权,特设置实用新型专利,在先授予专利权后,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再启动相应的实质审查程序,包括评论该专利权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可节约大量的审查资源。
 
国际规定
  《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具有抵触申请。新颖性的判断较为简单:只要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便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较强的检索技巧,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不过实用新型专利在审查时不进行创造性审查。
  实用性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