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学术沙龙 > 专业文章 >

专业文章

从苹果Siri专利侵权案谈专利撰写、审查与保护的关系

   发表于:2014-07-01   浏览量:
  【编外话】一件专利无效案,在专利复审委由通信一处处长挂帅成立五人合议组审理,在北京一中院由知产二庭庭长领衔成立五人合议庭审理,庭审现场一百多个座位座无虚席,这样的盛况,在中国专利历史上是罕见的。本文作者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审查员和资深代理人,对此案进行评述,以飨读者。
  苹果公司习惯了在世界各国指控他人专利侵权,来到中国当被告还真有些不习惯。2012年夏秋之交,上海A公司将苹果公司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被告席,指控苹果的Siri聊天系统侵犯了其专利权,该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至今尚未结案。有媒体甚至预言,如果苹果公司败诉,其Siri软件将告别中国大陆市场。苹果公司当然不甘束手待毙,于2012年11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意欲反守为攻,从根本上击溃对手,使得侵权诉讼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事关重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专门组成五人合议组,由通信一处田华处长亲自挂帅,先后两次举行口头审理,于2013年9月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第21307号决定。苹果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1307号决定。苹果公司的这一举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公众的热切关注,上海民事诉讼恩怨未了,北京行政诉讼又起狼烟,令看客眼花缭乱,更增加了专利诉讼案件的神秘感。北京一中院也是高度重视,摆出同样的接待规格,由专家型法官姜颖庭长领衔,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审理。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虽不敢自诩内行,但在专利圈子里也辛勤耕耘了十来年,能洞察出专利诉讼的一些端倪。作为专利权人,其持有的专利武器究竟有多大威力,胆敢向苹果公司“亮剑”?苹果公司的Siri聊天系统,其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不幸落入,苹果公司在法律层面上还有什么反击手段?这些问题,其实是专利法的基本问题,也是专利诉讼所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解读
  (1)专利基本信息介绍
  2004年8月,三个自然人一起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后经两次转让,现在的专利权人为上海A公司。
  该专利申请在5年之后,于2009年7月22日获得授权。共有11项权利要求,包括系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以及方法独立权利要求9和从属权利要求10-11。说明书正文有5页,附图有三幅,分别是系统架构图、数据库结构示意图和对话流程示意图。
  (2)专利技术方案的解读
  专利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只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方案的解读,始于对权利要求的解读,而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处于基础的地位,相比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故我们先从独立权利要求1开始解读。
  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本专利涉及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其“至少”包括两大部分:(1)一个用户;(2)一个聊天机器人,该机器人拥有通讯模块。“用户”与“聊天机器人”聊天,这符合通常意义上的聊天至少需要两个“主角”的基本要求。然而,用户要与机器人聊天,需要借助“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因此二者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连接而组成一个系统。这样一来,除上述两大部分外,还需引入第三方的“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例如,说明书中所述的“QQ、MSN Messenger和Yahoo Messenger”。
  众所周知,用户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般不是设备或机器),“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又是第三方的公共平台,因此专利发明点似乎只能是“聊天机器人”本身了。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之后”对聊天机器人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
  l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
  l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过滤器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
  l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上述限定主要介绍了聊天机器人外在的架构,盘点一下,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配套的数据库,还有一个过滤器,其对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进行区分,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上处理。
  权利要求9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一种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与机器人聊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并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对话语句,
  即时通讯平台将该对话语句传送给与其相对应的通讯模块,
  通讯模块再将这种对话语句转送至过滤器,
  过滤器通过对该语句的判断后再转送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依据其相应的数据库对该对话进行答复后转通讯模块发送给用户。
  可以看出,权利要求9的流程是:对话语句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发送出去---经过通讯模块---经过过滤器---到达相应的服务器---由相应的数据库进行答复---发给通讯模块---说给用户听。
  二、从专利审查和保护的视角看涉案专利的撰写
  (1)关于技术特征的审查
  从专利审查的视角来看,审查员必须首先仔细阅读说明书探究发明实质,在此基础上,制定检索策略。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根据专利法原理,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一旦授权,就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说,权利要求的本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根据前述分析,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聊天机器人和用户两个部分,此时,审查员应考虑这两个部分是否属于构成该系统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其中,将用户本身作为技术特征是不符合专利法原理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但什么是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为“用户”?审查指南中没有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5条的规定:“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对照此规定,难免产生疑问,“用户”如何承担“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这一使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引入了“用户”这一非技术特征,可能导致不能被认为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为稳妥起见,审查员应继续探讨,申请人将“用户”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申请人到底是何用意?是否为疏忽或者失误?权利要求2对“用户”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户包括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该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根据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协议通过短信的方式与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
  从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中可以看出,“用户”的作用是“与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因此,申请人要表达的意思是;聊天机器人从用户处得到“输入信息”。可见,“用户”本身不是技术特征,真正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指“用户终端”,其为聊天机器人提供输入信息。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关于“用户”的限定是一种撰写失误,应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
  通过上述分析,审查员可以看出,尽管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但实际上其发明的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用户”不是技术特征,而在聊天机器人的技术方案中,“接收输入信息”才是技术特征,没有“输入信息”,就无法启动聊天。
  (2)关于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
  对发明技术方案整体实质把握,是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准确检索的前提。如上分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并非技术特征,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一种“聊天机器人”,而非“聊天机器人系统”。这一点,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也予以肯定,其指出:“用户1通过各种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9对话。聊天机器人9是一个虚拟的人,……,本质上是一个或若干个机器人服务器2”,从图1的架构上也可以得到印证,发明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机器人服务器”。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涉案专利的“服务器”与传统的服务器有什么不同?传统的搜索引擎,例如百度和谷歌的搜索平台,本质上就是搜索服务器,用户将所询问的问题输入到对话框中,系统会根据问题,通过检索相应的数据库给出答案。而涉案专利的服务器定位在“聊天”,这说明其发明点在于如何接收用户的“语句”和如何给用户“回话”,因此,“机器人服务器”中,必须要有面向“聊天”的“语句分析”单元,一旦服务器识别出用户的“语句”,后续的检索查询与一般的搜索引擎就基本一样,因此,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解决用户语句的识别问题,并相应地把检索结果转换成用户能“听懂”的回话。对于如何“听懂”用户,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过滤器22用来区分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的命令式语句,或者是自然语言” ,“如果是格式化命令语句,即送到查询模块24处理,如果是自然语句,则送到对话模块23处理。”
  上述内容表明,“过滤器22”是一个关键部件,经过它的分析过滤,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由查询模块24或对话模块23进行处理。但“过滤器22”是如何实现分析过滤的,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教导,这可能涉及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除此之外,对于权利要求1的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在聊天机器人的环境下,游戏服务器是如何工作的,这也是疑问。作为重要的接口部件,通讯模块21如何与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交互信息,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教导,如果权利要求1是利用现有技术的模块组合,其创造性将成为审查的重点。
  此外,权利要求1 中的三种服务器应该对应着自身的数据库,其中的游戏服务器到底对应哪个数据库,说明书中语焉不详,还有,人工智能服务器的“人工智能”是如何体现的,说明书中也只是泛泛而谈。这些都给审查工作带来疑点。
  总之,通过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审查员可以做到理解发明创造的本质,从而运用专利法原理和审查理论进行具体的审查,由此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或结论。
  (3)从专利保护角度看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
  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将“用户”作为技术特征的问题,这表明撰写人缺乏撰写的“单一主角”理论的基本撰写常识,即,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由单个侵权方实施,对于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由多个侵权方实施的,只能诉诸间接侵权,而间接侵权的认定要求多个侵权方之间存在共同故意,那将导致原告处于极其不利的举证地位。在通讯技术领域的权利要求中,应当以一个核心部件为中心,其他部件以信号的走向(输入或输出)方式来描述,业内俗称为“单侧描述”。例如在涉案专利中,应以聊天服务器为“主角”,写出其结构单元的构成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其中,连接关系可以通过信号在结构单元中的走向进行限定。当权利要求出现两个“主角”的时候,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则需要两个“主角”都出现才可能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出现了用户这样的主角,可能会阻断侵权认定的链条,因为其可能不具备生产经营目的。尽管可以善意地将“用户”理解为“输入信息”,但由于涉案专利在审查中并没有这样认定,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寄希望于法院如此认定,就涉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59条规定的“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判断,会给被告一方制造可逃脱之机。
  从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内容看,用户发出的“输入信息”是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传送到服务器的通讯模块21中的。因此,用户是男是女、是中国移动的还是中国联通的,并不重要,“输入信息”才是技术特征,甚至鹦鹉“学舌”而发出的“输入信息”,聊天服务器也会“一视同仁”地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单纯的聊天服务器9是不够的,还需要与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结合,这实际上又构成了一个“聊天机器人系统”,即权利要求1将第三方的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又引入到系统之中,如果竞争对手有意回避这个第三方平台,只是在自身的聊天服务器中加强通讯模块的功能,而省去第三方平台,但同样实现相应的聊天功能,这无疑是一种“规避设计(design around)”。因此,如果撰写者只将发明人给出的技术交底书如实记录下来(业内称之为“白描”),那么,白描式的权利要求只能表现出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很容易被规避。而权利要求的撰写“字字珠玑”,必须根据说明书的实施例来归纳出其技术原理,即将实施例进行适当的“上位化”或“概括”处理,才能为发明创造提供合适的保护范围。在这个意义上,探寻权利要求的合适保护范围,是发明人、撰写人和审查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本案带来的启发
  一项好技术可以埋在发明人的心中,但一项专利,必须诉诸文字来表述技术方案,必须能够行使权利。因此,好技术不见得能够成为好的专利,在这个意义上,专利撰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专利撰写者需要在领会发明实质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法原理,运用合适的撰写技巧,写成供审查员审查的文本。作为审查员,也应熟悉基本撰写理论,根据专利法原理,对专利撰写给出适当的指导和引导,将缺乏技术亮点的申请过滤掉,使值得保护的技术方案脱颖而出,为专利保护奠定扎实的基础。审查阶段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位于专利撰写和专利保护的中间,这就要求审查员瞻前顾后,一方面要熟知专利撰写基本理论,一方面又要熟悉专利保护阶段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依法驳回,通过个案的审查,来诠释专利法的真谛,从而鼓励技术创新,并为司法保护提供稳定的权利基础,可谓责任重于泰山。在这个意义上,专利代理人、审查员和专利保护阶段的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组成了专利法律共同体,应当为专利保护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转至 思博论坛 仅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