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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领域HTML标准的专利分析

   发表于:2014-07-14   浏览量:
       如今,浏览器已经成为人们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工具之一。构建和解析网页的标准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标准,所以HTML技术被看作是浏览器应用的“灵魂”。随着HTML5技术的诞生,用户终端的范围不断扩大,台式机、笔记本、平板电脑和手机属于终端,电视机、机顶盒也被视为一种终端。同时,浏览器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从单纯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扩展到电视机、机顶盒等,只要是能够实现网络浏览功能的嵌入式应用都可视为浏览器。在浏览器不断升级换代的过程中,HTML5技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全球专利数量稳步增长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HTML5技术的日臻完善,越来越多的开发者开始使用这项新技术。数据显示,2011年采用HTML5技术的应用所占比例仅为23%,2012年已经上升到了78%,支持HTML5浏览器的移动设备数量也从2010年的1.09亿飙升到2012年的21亿。2012年9月,万维网联盟提出计划在2014年底发布HTML5推荐标准,并在2016年底HTML5.1发布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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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经过全球专利文献检索发现,截至2013年12月,如图1所示,涉及HTML5技术的专利申请共有1.4017万件,其中涉及多媒体技术和应用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量最多,分别为5377件和5442件。涉及HTML5技术的研究多集中在HTML5运用过程的两端,即开发和展现。由此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都将研发精力集中在核心技术研发以及用户体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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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中提取了HTML5技术的全球专利申请数据。从图2可以看出,1995年,HTML5技术的全球专利申请量较少,只有15件,从1996年开始大幅增长,直到2000年后,专利申请量开始趋于平稳,上下略有振荡,但整体态势呈增长趋势,2011年达到最大值1350件。自2000年起,HTML5技术的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且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说明业界对于该技术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图3显示了HTML5技术全球专利申请人的排名情况,国际商业机器有限公司(IBM)排名第一,专利申请量为935件,微软公司以739件专利申请排名第二,排在第三、四、五位的分别是三星、谷歌、LG,专利申请量分别为246件、202件、101件。

       国内企业专利分布分散

       在HTML5领域,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共有3974件,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28%,其中涉及多媒体技术和应用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量较多,分别为1243件和1953件,可见该技术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的重点也集中在HTML5运用过程的两端。

       在HTML5领域,1995年即出现首件全球专利申请,而1997年才在中国提交首件专利申请,此后,该技术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呈稳步增长趋势,2011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共计322件。全球专利申请量自2000年以来基本上处于缓慢振荡式增长,而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一直处于平稳增长态势,且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比重正在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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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申请人中,IBM以137件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微软以88件位于第二位,三星、腾讯和中兴的专利申请量位于第三至五位。国内企业腾讯、中兴和奇虎360的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每家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大概有50件。

       笔者对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的国内申请人进行排名,腾讯、中兴和奇虎360位居前三位,紧随其后的是华为和百度,其他公司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由此看来,在HTML5领域,中国还没有规模较大的企业,该技术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群雄逐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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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显示了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申请人中,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IBM、微软、三星、腾讯和中兴。

       从图4可以看出,IBM、微软和三星都十分重视在国外进行专利布局,尤其IBM以805件专利申请量遥遥领先,而腾讯和中兴作为国内申请量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公司则更注重国内专利布局,其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不多。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在专利申请数量以及专利布局上还有较大差距。

       加强专利布局避免侵权

       HTML5技术从诞生之初便由国际互联网巨头所主导,比如美国的微软、苹果和IBM等。但是在制定HTML5标准的过程中,各企业针对该技术的研发和专利申请并没有停止。因此,在HTML5标准的涵盖范围内实际上已经存在很多专利权,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演进,相关的改进型专利也越来越多。大企业的主流发展思路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些企业已经不满足用自己的技术形成的专利来构建势力范围,而是通过催生标准来迫使其他企业不得不进入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足够能力进行技术研发,它们只能追随而不是引领技术发展,这些企业往往只能相对被动地从标准体系中获得专利许可,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该领域的很多技术点既是技术标准,也提交了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获得了相关标准组织的授权许可,那么是否仍然存在专利侵权的风险?

       目前,对于标准专利的使用,特别是对于涉及标准的基本专利的使用,法院在裁定专利授权费时,会依照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准则进行裁定,按此标准的裁定数额远小于一般专利授权的标准。

       虽然目前尚无涉及HTML5标准的专利诉讼案件,这可能是因为HTML5尚未成为最终的官方标准。但是国际上在涉及标准的专利授权费用上,还是会遵循FRAND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专利必须是标准中的基本专利或必要专利。笔者认为,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内企业来说,有以下几个启示:

       一是对于技术领先、能参与标准制定,并且掌握涉及标准的基本专利的企业,可以运用标准涉及的专利,还可以通过组织授权获得一定的专利授权费用。标准专利的特点是许可范围广,能够有稳定的许可授权费用,但是许可费用相对较低,并且难以通过提高授权费来遏制竞争对手。

       二 是本身并不参与标准制定,并且也不掌握与标准相关专利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主要靠获得专利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来说,优点是前期不必投入过多的研发成本,只需按照最新形成的标准生产即可,即便需要支付授权费用,因为使用的多是标准中的基本专利,费用也不会太高,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小。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对于只使用标准中的基本专利或必要专利来说是适用的,但对于其后续的改进型专利来说,其本身可能已经不属于标准本身的范畴,所以仍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此外,由于企业始终是处于追随标准的状态,从而难以在当前乃至后续的标准制定中具有话语权。

       三是对于本身参与标准制定,并且也掌握与标准相关的基本专利,同时还拥有大量因标准而衍生的相关专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这类企业一方面掌控着标准制定,可以使业界技术的整体发展方向与自己的研发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这类企业拥有的与标准相关的基本专利使其可以享受授权所带来的好处。此外,因为其掌握了大量衍生的相关专利从而可以将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限制在标准范围之内,使自己的相关产品具有更加明显的竞争优势。

       目前来看,上述3种情况中的第三种是每个企业最为理想的奋斗目标,但是如果企业因自身发展所限而暂时处于第二种情形,也不必过分担心,一方面是企业未必会被诉侵权,另一方面即便是被诉侵权而被索取天价授权费用,也要沉着应对,分析涉案专利是否为相关标准中的基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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